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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操作风险引起长达5年的企业损失

2018-07-26 09:59来源: 未知 点击:
【虚构案例】

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困扰世界的难题。2013年末国内中小企业产值占GDP总量超过60%,融资难导致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下降,进而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稳定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各种借贷渠道高速发展,融资租赁和股权担保正是其中常见的两种手段。这次要说的案例正是涵盖上述两个方面,发生在某A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A融赁公司”)与某B有机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光电公司”)之间的案例。早在2013年,A融赁公司与B电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融赁公司为光电公司购买光电公司所需生产设备,购买后出租给光电公司使用,在租赁期内,B光电公司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仍由融赁公司所有。租赁期满后,B光电公司有权回购。租赁期内,若B光电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作为抵押担保,B光电公司10%的股份将归融赁公司公司所有。

这本来只是一个条文清晰、内容明确的融资租赁协议,按协议执行也并不会发生太严重的问题,偏偏A融赁公司做了3件迷糊事,让事情变的扑朔迷离:第一、没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设备,而是把头款于2013年4月打到了B光电公司的账上,让B光电公司自行采购设备;第二、在双方协议签署后,并没有办理10%的股权抵押担保登记,仅保留了双方签署的协议;第三、在将款项转入B光电公司账面后,便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B光电公司不闻不问,也没有催缴B光电公司的设备租金。从上海风报信息科技的风报系统的工商数据可以看到,该A融赁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好和融资头款项目差不多,融赁公司的行为颇让人费解。

上述3件事为融赁公司在这笔看似普通的A融资租赁业务上埋下了隐患,果然,到2014年6月,事情陡然生变,B光电公司在没有告知融赁公司的情况下,在内部进行了大规模的人事变动,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由吴某转变为王某,公司性质也由原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一触即发。



意识到事有蹊跷的融赁公司此时才想起来,并于2014年6月和8月,先后向B光电公司发函,直接放弃光电公司先前声称的股权担保,并要求B光电公司在同年9月1日前偿还所欠的2000多万元款项,并加计10%的年息。对此,B光电公司的新班人马果然翻脸不认账,认为之前与融赁公司的经济往来纯属借款关系,既不存在所说的融资租赁的行为,不应支付租金,也不存在股权担保的行为,只因按照正常的银行年度利息偿还借款。
而融赁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经履行了融资租赁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款项的最终目的是为光电公司采购仪器设备供光电公司使用,所以直接将款项打到光电公司账上,由其负责采购也并无不妥。而协议中涉及的股权担保问题,没有登记只是程序瑕疵,由于双方已履行协议中要求的前述行为,融资租赁协议有效,协议中的股权抵押担保条款亦有效,未履行的股权担保登记应予履行。综合上述观点,结合融赁公司的实际损失,要求光电公司返还借款并加计10%的年息是合理诉求。
双方争执不下,之后诉至人民法院。直到17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案件盖棺定论,认为:
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
2、虽然法律规定不能简单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这也不是意味着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时就当然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3、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审查当事人实际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属性,即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

在A融赁公司与B光电公司的纠纷中,融赁公司只是把款项打到了光电公司的账上,并没有实际采购租赁设备,协议中所述股权的抵押担保条款,也因缺乏“登记”这一必要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双方起初签署的协议,虽有融资租赁和股权担保之名,但除了发生借款这一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行为,双方公司间并没有再发生其他实际的内容,因此判决光电公司按照银行的年度利率返还利息及本金给融赁公司。时隔5年,费时费力费钱,上海某融赁公司这笔大款项买卖可以说是做的十分不划算了。
这个新近案例,以及其他许多在审的类似案例反映出上海一些融资担保类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这类操作往往会带来许多暗藏的风险隐患。总结上海法院近年来融资担保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发现上海地区的融资担保公司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在抵押中
在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对产权人中包含未成年人的房产担保疏于审查;对抵押物共有人的签字审核不严;对最高额担保范围的约定存在矛盾;典当行不当行使抵押权损害当户权益等。
  1. 在质押中
对质押物的权属未做审慎核实;对质物的监管容易发生纰漏;应收账款质押中对质物标的疏于审查;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的通知环节存在瑕疵;股权质押贷款中股权审核及质押登记不规范等。
  1. 在保证中
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未严格审核保证人签字的真实性;循环保证模式增大信贷风险;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操作有损债务人权益;融资担保公司不行使抗辩权等。
  1. 其他
还有保理业务中未将债权转让情况有效通知债务人;保理业务中未对应收账款项下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作审慎核实;保兑仓业务中当事人未严格依据合同履行义务等。以上是近年上海融资担保公司容易发生隐患、纠纷的常见事项,包括但不仅仅包括上述罗列的风险点,希望结合本文上海融资租赁企业的真实案例,能引起相关融资租赁企业的重视,增强企业的风险控制意识,促进行业和上海金融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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